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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氣候協議》後 NGO 十大行動要點
2016-06-24

聚首巴黎並就應對氣候變化簽訂《巴黎協議》的國家,均認同致力控制全球氣溫升幅接近攝氏1.5度的重要性;然而,即使在如何成功控制升幅不高於2度方面,《巴黎協議》也沒包含確切的承諾條款。不少研究指出,一個進取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能否成功落實,取決於公民社會及其他社會組織,有否積極敦促政府以實質行動兌現承諾。氣候變化影響著所有非政府團體 (下稱NGO) 的使命,若然極端天氣帶來的負面經濟及社會影響不受控制,全球NGO過去數十年來努力爭取的社會成果便會毀於一旦。

基於這些原因,我們在此提出十大行動要點(在本文第二部份詳述),提醒NGO在確保《巴黎協議》成功達到目的過程中,充份發揮它們影響力。

1.    敦促政治領袖盡快全面通過《巴黎協議》
2.    就具抱負的減排目標、真實的減碳時間表和有效的融資方案進行遊說 
3.    確保變革的成本不會壓在脆弱社群身上
4.    在落實《巴黎協議》的過程中,促進廣泛的持份者參與
5.    積極參與氣候公義運動
6.    不要做門面功夫的棋子
7.    確保科技創新造福一般市民,而非導致進一步社群邊緣化
8.    持續施壓,使化石燃料時代走向終結
9.    將減緩及調適氣候變化納入機構的核心運作
10.  坐言起行,在組織內切實執行減碳措施


詳細內容︰

1: 敦促政治領袖盡快全面通過《巴黎協議》

首先,各地的NGO須敦促其政府簽署從巴黎氣候峰會帶回來的協議。《巴黎協議》於2016年4月開始供各締約國簽署確認,而NGO應積極與科學及學術團體合作,確保《巴黎協議》按照該國所需的政治程序獲得通過,並依照協議的條文及精神落實執行。過往在國際會議中簽署的氣候協議,就是因為某些國家未能取得國內的全面支持,令協議的效力大為削弱。

2: 就具抱負的減排目標、真實的減碳時間表和有效的融資方案進行遊說 
儘管《巴黎協議》對遏制氣候變化的進程及目標甚為堅定,但在如何使目標變得具約束力上卻顯得遜色。因此,社會各界須向政府施壓,促使各國制定公平承擔的減排目標,令全球氣溫增幅不會超逾1.5度。 
出席巴黎峰會的領袖,均明智地認同所有國家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但亦同時認為發達國家及歷來碳排放最高的國家,能夠亦必須承擔最大的責任。因此,各國的NGO 應該要求其政府制定一個清晰而貫徹一致的監管框架,以及一個能公平對待社會各界持份者的改革路線圖:包括協助公眾在日常消費上作出明智及知情的選擇,及扶持各大小企業作出適切的過渡安排,並從而受惠昌盛 。

公共投資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極其重要。為《巴黎協議》進行融資不能倚賴民間,公共資金的投入必須能超越受市場波動和商業利益影響的狹隘和短期條款,才能避免把清除污染、公共衛生及社會分工的成本外在化。重要的是,基本社會開支預算不可因氣候融資而有所削減。對富裕國家來說,

這表示它們在撥出新資金應對氣候變化的同時,仍然保留海外援助的原有財政預算;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這意味著它們須在醫療、教育及推動「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其他計劃上,持續投放資源。

3:  確保變革的成本不會壓在脆弱社群身上
為減低需求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不少減低碳排放的措施會帶動能源、糧食、交通和其他必需品的價格上升。NGO的一個重要角色就是確保推行減緩氣候變化的政策時,容易陷入貧困的社群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響。
若能源及糧食價格上升,政府必須透過各種方式,保障社會上最無力承擔這些後果的群體,包括訂立價格調控計劃和社會保障制度。設定碳匯價格、碳排放限額交易和碳截儲等措施時,必須先進行堅實的社會影響評估,防止富裕人士繼續過其高碳生活,貧窮人口則連僅有的也失去。

NGO 應盡力避免社會出現以下的不公情況:私人飛機及私家車主所付的燃料附加費,等同基層人民在日常用電和乘搭公共交通所付的數目。

遇上政府在調適或減緩氣候變化行動中出現力有不隸情況,NGO亦須繼續辨識當前受氣候變化影響的災民,並給予他們發聲的機會。

4: 在落實《巴黎協議》的過程中,促進廣泛的持份者參與
《巴黎協議》鼓勵政府與國內及國際不同團體合作,催化減緩及調適氣候變化行動的力度。朝向綠色轉型時,無論在規劃、監督、評估、覆核,技術發展和能力建設方面,持份者的參與都非常重要。

大型和跨國企業所擁有的資源及能力,足以對《巴黎協議》達成後的決策構成巨大影響;但最受氣候變化影響、在公共事務上甚少發言權的人民卻在決策過程中缺席。NGO 可以協助受貧窮影響的社群、少數族裔、消費者及本地小商戶,參與落實《巴黎協議》的過程。NGO 亦可以協助監測、匯報及核實這些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是否符合《巴黎協議》所提倡的準則:“透明、精確、完整和可作比較”。

5:  積極參與氣候公義運動
NGO有責任與國內及國際間的組織結成聯盟,藉此集結力量,推行改革,增強影響力,並在策劃未來動向時收集思廣益之效。

為達致將全球溫度升幅限於1.5度之內的重要目標,所有具社會意識的團體均有責任緊貼如何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最可靠事實、趨勢及消息來源,並確保將這些信息傳遞至整個機構。在氣候變化的爭議中,NGO需要對氣候變化否定者、「科技解決一切」論者的觀點及其它意見有所了解,亦應與同事及支持者分享有關氣候變化的想法。

與支持者溝通時,NGO 應該加入機構如何在項目計劃、組織及倡議工作層面實踐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信息,並告訴支持者如何可以作出貢獻及參與工作。

6: 不要做門面功夫的棋子
要達致《巴黎協議》所定出的目標,必須作出系統性的改革。我們必須確保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是結構化、以政策為本、具連貫性和能帶領社會全面過渡至低碳經濟及「零碳排放」。NGO常常被選中與知名度高的企業環保活動合作,卻忽略了這些企業本身的業務是否仍然製造高碳排放,對氣候變化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NGO與任何企業或政府建立有關氣候變化的合作關係前,必須先充分了解合作的全部詳情,才與其結盟、予以贊同、共用品牌、批出款項、接受款項或作聯合宣傳。NGO站到台上前,應小心看清楚誰人與你同台。

7: 確保科技創新造福一般市民,而非導致進一步社群邊緣化
NGO其中一個重要的角色就是確保科研及技術創新所帶來的成果,不會限於富裕階層獨享,或令貧窮及被邊緣的群體生活更為艱辛,而物品定價及使用是否公平尤為重要。NGO是技術創新和改變對社會影響的最佳監察者,包括那些針對氣候變化的創新項目。

NGO應積極倡議政府及大學實驗室開展非牟利或由國家資助的科學研究,確保科研不會遭精英階層壟斷或用以牟利。此外,對於所謂“市場為推動創新的唯一來源”這種論調,NGO必需加以警惕,並確保贊成由公共資金資助研究及共享成果的論據,不會被對企業的個人崇拜所掩蓋。當政府與企業家在科研方面通力合作,往往比純粹由市場主導帶來更大的社會效益。NGO以其前線經驗,在開發和普及低成本科技項目方面,可扮演一定角色,利用這些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同時照顧貧困人口的需要。

8:  持續施壓,使化石燃料時代走向終結
《經濟學人》明言:「或許在未來數年,《巴黎協議》為全球帶來最顯著的影響,乃是向投資者發出的訊號:全球政府聯手宣布,化石燃料的時代即將終結。」NGO 有必要扮演重要角色,確保這種過渡能及時出現,並以正義的方式進行。

化石燃料企業和產油國家將會運用強大的財力和政治手腕,阻撓歷史步伐,成為可能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遇到的最大障礙。儘管與它們相比,NGO的財力微不足道,但NGO可以憑藉自身的公信力和溝通技巧,作出抗衡,成為推動綠色能源過渡的中堅分子之一。支持化石燃料的撒資運動就是一項重要的標記,NGO應該參與反對化石燃料企業贊助體育、文化及其他公眾活動的行動,並且要求金融機構及退休基金提供不含化石燃料的投資組合,供公眾選擇。當然, NGO 本身亦應終止任何由化石燃料公司贊助的項目或品牌聯繫。 

9:  將減緩及調適氣候變化納入機構的核心運作
NGO 必須視應對氣候變化為其核心工作的重要部份,任何機構都必須將此作為其策略性目標,而應對氣候變化不能流於片面或形式化。同樣道理,NGO的工作性質和形式也要來一次綠色轉型;而要成功轉型,NGO就必須由項目設計、價值鏈、合作夥伴關係、內外能力建設工作各方面著手,降低碳排放。

發展組織在其服務範圍從事任何社會投資項目之前,必須確認該項目不會影響氣候變化。它們應率先辨識及避免 “受困”於任何碳排放強度高的活動,例如是否涉及高密度運輸、是否依賴化石燃料或存量有限的生化燃料,或是否對自然環境造成破壞。NGO亦必須有周詳計劃,保障其工作項目不會招致氣候變化破壞性影響帶來的風險。

關注勞工權益及生計的NGO,則必須為勞工爭取公平過渡,讓他們轉型至綠色工種,而不是維護他們在污染性行業內的就業機會。要協助社會上脆弱和被邊緣化的社群,NGO最理想的做法是協助他們適應逼在眉睫的氣候變化,保障他們的生命和生計,並確保他們的權利和聲音在改變的過程中受到保障及重視。

所有NGO 必須積極倡議氣候公義,並將綠色轉型所帶來的挑戰,轉化成建立新生活、強化社會組織和減低社會不公的機遇。

10:  坐言起行,在組織內切實執行減碳措施
NGO應保持透明度高的碳排放量度與減碳計劃,至少能與態度進取的私人機構看齊。任何NGO不能以”大局為重” 或其” 工作重要性” 為借口,拒絕於減排工作上樹立良好榜樣 --- 只有私人飛機擁有者和貪腐官僚會這樣說!所有NGO 理應確保其機構積極參與減碳認證及類似的獎勵計劃,展示減碳的最佳實踐方式,並鼓勵其他人士加入。

對跨國及一些全國性的NGO來說,減低交通方面的碳排放是項重大挑戰。NGO 必須多用其他的聯繫方式來取替出外公幹,亦應盡可能以公共交通、陸路及海上運輸取代會造成較高碳排放的私人及航空交通,並盡量將公務集中,在一次公幹內完成多重任務。此外,更應妥善編排僱員的職務及技能,在機構舉辦會議和活動時,在地的員工可以互相頂替職務,減少出行的必要。

有研究指出:行動能提升意識,正如意識可以導致行動。NGO應該從製造工作氣氛和環境著手,鼓勵員工作出個人行動及承諾,這可包括節約能源 (例如:騎單車、盡量步行和使用樓梯)、飲食 (例如:提倡慢食、多買本地生產食品) 以及減廢 (例如:將物品維修、循環再用) 等多方面。

在能源、廢物處理、建築及設備等層面上,NGO 應能看齊,甚至超越政府及私人機構所推行的減碳計劃,這包括要求價值鏈中的供應商和合作夥伴,一同積極商討如何就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貢獻,與它們合力減低碳排放。如果情況沒有改善,NGO 便應尋找更合適的供應商及夥伴。

NGO 應確認沒有任何資產是投資在開採化石燃料、或碳強度高的能源及運輸企業之上。除此減害之舉外,NGO還可以進一步造福社群,將儲備金投資在一些對環境帶來正面影響以及推動綠色科技的企業。


氣候變化:氣候變化與你息息相關

不論你是個環保或扶貧組織,抑或是關注人權、性別平等、勞工或動物權益的非政府團體,你必須明白,確保《巴黎協議》的締約國能信守對抗氣候變化的承諾,對你機構本身的使命尤其重要。若《巴黎協議》所定立的目標最終不能達成,那麼氣候變化所帶來的災難性後果,將會全面摧毀所有社會組織長久以來推動社會進步的成果。

一些以倡導發展及環境保育工作的NGO,早已瞭解氣候變化行動對其本身的工作議程是何等重要。現任世界銀行行長金墉警告:「就算是氣溫上升2度,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約四成農地將無法再耕種玉米,爭奪水資源將會非常激烈;珊瑚礁會完全消失,漁業資源將會徹底改變。」資源短缺亦意味著投放在教育、房屋、衛生和社會福利的資金減少。

關注人權及少數族裔權益的NGO 亦十分明白,氣候變化加劇不僅打擊全球經濟,當出現資源短缺、就業減少、貧富不均增加時,它還會導致社會、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大規模倒退。當我們面對與日俱增的社會衝突、人民被逼流徙、遷移等問題時,政府往往以更高壓的社會管制和引入新的保安措施來回應。

根據《巴黎協議》內容:「各締約方(政府)承認氣候變化是人類共同關切的問題,而在採取任何處理氣候變化的行動時,應當尊重、促進及考慮各自對人權、健康、原住民、當地社區、移民、兒童、殘疾和處於脆弱處境的人士的責任,以及其發展之權利,還需要關顧性別平等、婦女賦權及世代公平…」

保障工人權益及獲得平等待遇, 以確保“實現勞動力公平過渡及創造具體面而高質素的就業職位”, 被認定是氣候行動的關鍵部份。由於《巴黎協議》涵蓋範疇甚廣,包括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大自然, 以至氣候公義等概念,我懷疑不會有很多NGO 覺得《巴黎協議》無法為其關注的範疇提供行動的基礎。 

整個《巴黎協議》已被納入「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框架之內,這是將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承諾,與促進發展、人權及平等的承諾連結在一起。
 
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與國際協議

不論是國際性或以社區為本的NGO,都可以在監督政府履行國際協議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而這角色也已被社會廣泛接受。

有研究指出,只要公民社會及其它持份者能積極參與,即使無約束力、抱負高的協議也可以造就出巨大的成效。

May Miller-Dawkins女士在聯合國完成制定「可持續發展目標」前夕,為英國海外發展研究所深入分析聯合國提出的「千禧年發展目標」及其它國際協議,她的結論是:

•    計劃的 “可行性”不應削弱目標的進取性。抱負高卻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能提升,而不是減弱,協議的整體及長遠影響力….. 很多情況下,一些目標較為進取但執行力度較低的協議,反而容許民間團體利用國際標準及框架推動改變。

•    國家層面的平台,應當吸納各方持份者,並給予充足的時間讓彼此進行真誠的對話。國際協議的影響力,很大程度上視乎各國內部的社會動員能力和當時社會團體的參與程度。

•    對議題的認識與監管,可以推動進程, 而非僅限於量度其目標:在國家層面上,一個讓廣泛持份者參與、就議題的定義達成共識的對話平台,有助成功解決難題。

•    國際協議可以鞏固現有國際標準,並強化現有的監察平台:全球發展目標就是以國際人權及環境法規為基礎 。 


施日莊  2016年1月28日

施日莊先生為低碳亞洲有限公司董事。
他是「巴黎氣候峰會香港民間代表團」成員之一。「巴黎氣候峰會香港民間代表團」乃「賽馬會低碳創聚」 (由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贊助) 的活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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